在某政府采购项目中,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4人为技术类评审专家,张某为经济类评审专家,被推选为评标委员会组长。为了提高评审效率,张某要求评标委员会对10家投标供应商技术标和综合标分工,每名评审专家负责评审2家。对各自负责的投标文件所涉及的技术分、商务分部分提出评分意见或评分范围,其他评审专家参照评分。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工评审的问题,违背了独立评审的原则。”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然而在实践中,有的项目参与的供应商数量多、演示时间长,评审专家为了尽快结束评审,由评标委员会组长对评审专家的评分职责进行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分工打分,专家直接按照其他成员的意见给分,最后在汇总表上进行签字。
评审专家之间的沟通协商可能导致评审分数未按标准打分、分数畸高畸低、客观分不一致或集体错评等,引发以下四方面不良影响:
一是评审结果不公正。沟通协商可能引发利益交换、偏见或主观臆断,从而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可能因个人关系、偏好或外部压力而偏向某些供应商或方案,导致评审结果不公平。
二是评审过程不透明。评审专家之间的沟通协商可能涉及不公开的信息或意见,使得评审过程变得不透明。这不仅违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还可能引发质疑和投诉,损害政府采购的声誉和信誉。
三是评审标准不统一。如果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进行沟通协商,可能导致对评审标准的理解和应用不一致。这将使得评审结果难以比较和衡量,降低评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是损害政府采购制度。评审专家的不当行为可能损害政府采购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如果评审结果因沟通协商而失去公正性和准确性,将破坏政府采购制度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也有人提出,很多项目投标供应商比较多,实际评审过程中如果不进行适当分工,让专家独立评审,有可能专家有些文件根本没时间看,独立评审如何实现呢?如果投标人十几家甚至几十家,半天或者一天专家独立评审是怎么评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林晓梅建议,在某些情况下,适当的分工协作可以提高评审效率和质量。对于主观的审查因素和评分因素,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地完成评审工作。而对于客观的审查因素和评分因素,为了提高效率,可以通过分工的方式作出初步意见,然后在初步意见基础上核实确认,独立作出审查意见和评审得分。
对此,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一级主任科员李楠则认为,独立评审是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一天内无法完成评审内容的可以采取隔夜评标方式直到评标委员会完全落实独立评审要求,出具评审报告为止。